党费的缴纳

  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。按时交纳党费,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一个起码条件,是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,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具体表现。

 (1)党员必须本人交纳党费。在一般情况下,党员必须亲自向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,一般不能由别人代交。如遇特殊情况,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,可以委托其他党员或者亲属代办交纳。党组织不准采用从工资中统一扣除的形式代替党员交纳党费,更不能采取其他行政手段强迫党员交纳党费。

 (2)党员必须按时交纳费。在一般情况下,党员应按月交纳党费。对于没有正当理由不按期交纳党费的,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。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,按自行脱党处理。如遇特殊情况,本人按月交纳党费有困难的,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,可以补交或预交党费,但补交或预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。

 (3)党员必须按规定交纳党费。中央关于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,是根据党员的实际经济状况确定的,不可以少交,但自愿多交不限。党员交纳党费必须用人民币,不得用其他有价证券代替。对于自愿多交数额较多的党费,可以使用存折、外币、股票等有价证券。

  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,根据中组部《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、管理和使用的规定》(组通字[1998]2号),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,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、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,按规定比例交纳。工资收入中相对固定的、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:机关工作人员(不含工人)的职务工资、级别工资、基础工资、工龄工资、津贴;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、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、等级工资、津贴、奖金;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(基本工资)和活的部分(津贴、奖金);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,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。
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、奖金,是指年功性津贴,地区性津贴、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。
党组织和党员费计算党费交纳基数时,必须严肃认真,严格执行规定,既要防止漏计,又要避免多计,做到准确无误。

 (4)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。凡是工资收入的党员,按以下比例交纳党费: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(含400元)以下者,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.5%;400元以上至600元(含600元)者,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%;600元以上至800元(含800元)者,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.5%;800元以上(税后)至1500元(含1500元)者,交纳月工资收入的2%;1500元以上(税后)者,交纳月工资收入的3%。